一、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。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
二、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,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户来源等证明。
三、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
四、当物经双方当面点清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。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,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 120% 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五、综合费用包括服务、保管等费用,典当时可以预扣。赎当时发还当物,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,利息不得预扣。当期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收取利息和费用。
六、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 5 日内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。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。
七、当期届满 5 日后,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为绝当。
八、当物的当期已过,但还未超过 5 天,可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,但必须结清本息及管理费和按天加收总额的 5 ‰的滞纳金,一旦超过五天,即为绝当物品。
九、当物成为绝当物品后,典当行还未将当物处理,当户又想赎回当物时,典当行将收取本息及各种费用,还将按天收取 5 ‰的滞纳金后,才能将原物品归还给原当户,否则典当行有权自行处理,不将当物交还给原当户。
十、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挂失后按典当行的规定领取当物。